跳至主要內容

返回 Insights

香港公司設立:法定要求與年度節點

設立本身不難,難的是把董事、秘書、登記冊與年度時限一次配齊,並為日後的銀行開戶與稅務申報留下乾淨的底子。

設立的基本要求

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書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;自然人秘書須通常居於香港,法人秘書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須按公司類型及集團關係判斷,不能一概說禁止。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

適用的香港公司須備存並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,上市公司等有相應例外。應按公司註冊處指引識別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,並備存於法定地點。

公眾可查的資訊

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(ICRIS)向公眾開放:公司現狀、董事資料、周年申報記錄及押記均可查。任何安排都不能以「查不到」為前提。

設立後年度節點

節點時限/要求
周年申報表(NAR1)成立周年日後 42 天內
商業登記證續期1 年或 3 年期,到期前續
顯著控制人登記冊持續更新,備存於指明地方
會計記錄交易結束後保存至少 7 年(§373)

設立後的年度節點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通常須在成立周年日後 42 天內交付。逾期交付適用較高登記費,並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責任。商業登記續期與報稅是不同事項,應分別管理時限。

時間與文件

電子提交註冊通常數個工作日內完成;銀行開戶是另一條獨立時間線,須另行準備 KYC 材料。註冊完成不等於可收款。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通常須在成立周年日後 42 天內交付。逾期交付適用較高登記費,並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責任。商業登記續期與報稅是不同事項,應分別管理時限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預約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