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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VI、開曼持股公司與經濟實質(ESR)

BVI、開曼公司仍常用作持股或融資中間層,但須符合當地經濟實質規則,並按 CRS 申報控制人。設立完成不等于實質達標。

ESR

純持股實體在不少司法管轄區適用較低檔的實質要求。若公司從事持牌業務、總部職能或產生相關收入的活動,則要配備當地人員、開支和決策紀錄,以該地當時規則為準。

CRS

中間層公司若被歸類為 Passive NFE,控制人資料仍可能被交換。股東架構圖應與向銀行提交的自我證明一致。

內地間接轉讓

調整境外持股時,須同時考慮內地對非居民間接轉讓權益的規定(7 號公告一系,以當時有效文件為準)。境外步驟不能單獨看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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