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首頁 / 利得稅及相關稅務申報 / CRS

Active/Passive NFE

非金融實體(NFE)在 CRS 盡調下分為 Active 與 Passive 兩類。分類結果直接決定金融機構要不要「穿透」——Passive NFE 須識別其控制人,並就身為可報告稅務管轄區居民的控制人另行申報。測試依據收入與資產構成,以自我證明和財務資料為基礎。

為什麼要分類

Passive NFE 的帳戶資料按普通欄位申報,但金融機構必須識別其控制人,並就身為可報告稅務管轄區居民的控制人另行申報;Active NFE 則無穿透要求。分類是「中間層會不會被穿透」的第一道閘門——同一集團內有實際經營的實體多為 Active,純持股平台多為 Passive。

判定測試

一般以上一申報週期的財務資料衡量(見下表):被動收入(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特許權使用費、資本增值等)佔總收入少於 50%,且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佔總資產少於 50%,即屬 Active NFE;任一比例達到或超過 50%,或屬純持股實體,一般歸為 Passive NFE。上市非金融集團成員等另有指明的 Active 類別。

控制人的範圍

控制人指對實體實施控制的自然人,實務上一般以直接或間接持有 25% 以上所有權、控制權或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界定。信託按特別規則認定:受託人、設立人、受益人(包括任意受益人)及保護人均屬控制人——設立信託不會把安排移出申報範圍。

自我證明

開立新實體帳戶及後續審查時,金融機構須取得帳戶持有人的自我證明(稅務居民身份、實體分類、控制人資料);資料變更或發現不可靠時,須重新取得。自我證明應與股東名冊、登記文件和財務資料一致——不一致會被要求補充說明或觸發強化審查。

TIN 申報

內地個人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;內地實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香港個人以香港身份證號碼作功能等同申報。填報錯漏會延誤交換或構成不實申報。

Active/Passive NFE 判定

測試Active 條件Passive 情形
被動收入佔總收入<50%≥50%
被動資產佔總資產<50%≥50%
純持股實體—(一般不適用)一般屬 Passive
上市非金融集團成員等指明 Active 類別—

分類與控制人定義以附表 17D 及稅務局《金融機構指南》當時有效版本為準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預約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