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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設機構風險

常設機構(PE)風險

香港公司派員在內地提供服務的,任何 12 個月中累計超過 183 天即在內地構成常設機構(安排第五條),相關利潤在內地徵稅;建築工地、安裝工程連續超過 6 個月亦構成 PE。未構成 PE 的營業利潤,內地不徵稅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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