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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利得稅及相關稅務申報 / FSIE

三項豁免機制

三項豁免機制

(一)經濟實質要求(利息/股息/處置收益):非純股權持有實體須在港就取得有關收入進行足夠指明經濟活動——足夠僱員與經營開支、作出必要策略決策;純股權持有實體適用簡化要求(申報及備存賬目,加上在港足夠人力及處所)。(二)參與豁免(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):投資方持股 ≥5%、被投資實體被動收入不超過總收入 50%,股權處置收益另須處置前連續 24 個月持有 ≥5%。(三)關聯要求(知識產權收入):按 nexus 分數測試,非關聯收入佔比超過門檻則不獲豁免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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