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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S 交換哪些資料

共同匯報標準(CRS)是參與稅務管轄區之間的自動資料交換。香港金融機構把可報告帳戶持有人的資料報送稅務局,再按《稅務條例》附表 17D 傳送對方主管當局。交換的是帳戶資料,不是評稅通知——應否課稅按各稅務管轄區自身的稅法判斷。

機制與法律依據

CRS 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ECD)制訂,經《多邊主管當局協議》(MCAA)在參與稅務管轄區之間運行。香港的法律基礎是《稅務條例》附表 17D(由《2016 年稅務(修訂)(第 3 號)條例》引入),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,2018 年 9 月完成首次對外交換。內地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 2017 年第 14 號公告,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兩地主管當局分別為香港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。

交換的內容

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姓名(名稱)、地址、居留稅務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(TIN)、出生日期(個人)、帳號,以及申報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識別編號。帳戶資料方面為年度末帳戶餘額或價值,以及利息、股息和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益(gross proceeds)——全部是總額口徑,不作費用淨額扣減。

誰須申報

申報金融機構涵蓋存款機構、託管機構、特定保險公司和投資實體;政府實體、中央銀行、上市法團及其關聯公司、退休基金等屬豁免申報金融機構。符合申報金融機構定義的機構,即使沒有可報告帳戶,也須向稅務局提交零申報——「沒有資料可報」本身是一項申報義務。

CRS 盡調門檻

帳戶類別門檻處理
存量個人帳戶≤US$50,000豁免審查
存量個人帳戶(高淨值)>US$1,000,000加強盡職審查
存量實體帳戶≤US$250,000豁免審查
新開帳戶(個人/實體)無門檻全部審查

盡調門檻

審查義務按帳戶類別設門檻(見下表):存量個人帳戶年末價值不超過 5 萬美元的豁免審查;超過 100 萬美元的須加強盡職審查;存量實體帳戶不超過 25 萬美元的豁免;新開帳戶(個人和實體)一律全部審查。

名單與時效

可報告稅務管轄區名單按已激活交換關係的夥伴轄區逐年調整,以稅務局 AEOI 專頁當時公布為準。本站不逐項羅列名單——引用過期名單比不引用更容易誤導。

不合規後果

向金融機構提供不實自我證明,可導致帳戶被拒、凍結或關閉,並觸發可疑交易報告;附表 17D 對違規申報另有罰則。同時要分清:CRS 交換本身不創設納稅義務,但交換到的資料會成為對方稅務機關比對與稽查的線索。

門檻與可報告稅務管轄區名單以稅務局 AEOI 專頁當時公布為準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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