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SIE:在港收取的外地被動收入
外地來源收入豁免(FSIE)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,規範指定類別的外地被動收入在香港收取時應否課稅。能否豁免,取決於經濟實質、參與豁免或關聯(nexus)條件。
制度背景
為回應歐盟對跨國企業被動收入雙重不徵稅的關注,香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制度(FSIE):跨國企業實體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,若在香港收取,須按利得稅處理,除非符合豁免條件。
覆蓋收入與生效日期
外地利息、股息及知識產權收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;外地處置收益(非股權資產)同日生效;處置股權收益(無論資本或收入性質)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(見下表)。
「在香港收取」的認定
第 15K 條列出三種情形均視為在港收取:收入匯入香港;用於償還在香港產生的債務;用於購買其後帶入香港的動產。控股公司留在香港賬戶中的外地股息與利息,通常直接落入第一種情形。
FSIE 覆蓋收入與生效日期
| 收入類別 | 生效日期 |
|---|---|
| 外地利息、股息、知識產權收入 | 2023 年 1 月 1 日 |
| 外地處置收益(非股權資產) | 2023 年 1 月 1 日 |
| 處置股權收益(含資本性質) | 2024 年 1 月 1 日 |
三項豁免機制
(一)經濟實質要求(利息/股息/處置收益):非純股權持有實體須在港就取得有關收入進行足夠指明經濟活動——足夠僱員與經營開支、作出必要策略決策;純股權持有實體適用簡化要求(申報及備存賬目,加上在港足夠人力及處所)。(二)參與豁免(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):投資方持股 ≥5%、被投資實體被動收入不超過總收入 50%,股權處置收益另須處置前連續 24 個月持有 ≥5%。(三)關聯要求(知識產權收入):按 nexus 分數測試,非關聯收入佔比超過門檻則不獲豁免。
不合規後果
不符合豁免條件的外地收入在港收取時,按利得稅全額徵稅;缺乏經濟實質的安排還可能觸發一般反避稅條款(第 61A 條)追查。中間控股公司若只有名義董事、無相應人員和開支,經濟實質測試較難通過。
與離岸主張的分界
FSIE 處理「外地被動收入在香港收取」;離岸主張處理「營業利潤是否源自香港」。同一集團可能兩套規則都要面對:貿易利潤走 DIPN 21 來源地測試,外地股息利息走 FSIE 豁免條件。
豁免條件以《稅務條例》當時有效條文及稅務局 FSIE 指引為準。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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