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信託:常見法律形式
內容日期:2026-08-24
香港信託主要受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 29 章)規範。下面只說明常見結構;具體受託條款和受益人安排要按個案擬定。
全權信託與保留權力信託
全權信託由受託人在信託契據授權範圍內決定投資和分配。保留權力信託由設立人保留指明權力。私人信託公司(PTC)可以擔任受託人;PTC 的公司秘書工作與投資決定不是同一職能。
CRS
受託人、設立人、受益人、保護人均可能被視為控制人,進入金融機構的報送範圍。設立信託並不自動排除 CRS。
TCSP 可辦理的部分
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可以按聘用範圍辦理設立文件、PTC 秘書和法定登記。分配方案和受益人安排不會在網站公開說明。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本頁面內容為一般性專業資訊,不構成稅務、法律或投資意見;具體個案請諮詢香港執業會計師/稅務師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為準。
